石油化學工業(yè)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31571-2015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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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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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guī),保護環(huán)境,防治污染,促進石油化學工業(yè)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xù)發(fā)展,制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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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guī)定了石油化學工業(yè)企業(yè)及其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jiān)測和監(jiān)督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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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學工業(yè)企業(yè)排放惡臭污染物、環(huán)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配套的動力鍋爐執(zhí)行《鋼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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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為首次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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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企業(yè)自2015年7月I日起,現(xiàn)有企業(yè)自2017年7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guī)定執(zhí)行,不再執(zhí)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關于發(fā)布(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石化工業(yè)COD標準值修改單的通知》(環(huán)發(fā)[1999]285號)、《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和《工業(yè)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中的相關規(guī)定。各地也可根據當?shù)丨h(huán)境保護的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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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針對石油化學工業(yè)發(fā)布有專項排放標準的(如合成樹脂工業(yè)污染物排放標準),應按適用對象執(zhí)行專項排放標準的規(guī)定,不再執(zhí)行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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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是石油化學工業(yè)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guī)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guī)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準或地方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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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由環(huán)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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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起草單位:撫順石油化工研究院、中國環(huán)境科學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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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環(huán)境保護部2015年4月3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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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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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由環(huán)境保護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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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學工業(yè)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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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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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guī)定了石油化學工業(yè)企業(yè)及其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jiān)測和監(jiān)督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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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于現(xiàn)有石油化學工業(yè)企業(yè)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油化學工業(yè)建設項目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環(huán)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huán)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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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qū)域內現(xiàn)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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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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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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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6920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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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466水質 總鉻的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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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467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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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469水質 總汞的測定 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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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470水質 鉛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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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471水質 鎘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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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472水質 鋅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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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475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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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484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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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485水質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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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8017石油產品蒸氣壓的測定 雷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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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889水質 苯胺類化合物的測定N- (1-蔡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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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890水質 苯系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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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893.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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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895水質 苯并(a)芘的測定 乙?;癁V紙層析熒光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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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901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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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910水質 鎳的測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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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912水質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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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914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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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204水質 烷基汞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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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672水質 吡啶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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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432環(huán)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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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439環(huán)境空氣 苯并(a)芘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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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501空氣質量 硝基苯類(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測定 鋅還原-鹽酸蔡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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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502空氣質量 苯胺類的測定 鹽酸蔡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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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503水質 釩的測定 鉭試劑(BPHA) 萃取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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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516空氣質量 甲醛的測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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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959水質 可吸附有機鹵素(AOX)的測定 微庫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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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tài)污染物采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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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489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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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2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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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28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氰化氫的測異煙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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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30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氣的測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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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31固定污染源排氣中光氣的測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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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3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酚類化合物的測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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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33固定污染源排氣中甲醇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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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34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乙烯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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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35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乙醛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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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3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丙烯醛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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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3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丙烯睛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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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38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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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39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苯類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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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40固定污染源排氣中苯并(a)芘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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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氨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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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氨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蔡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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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50水質 三氯乙醛的測定 吡啶啉酮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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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jiān)測技術導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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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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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 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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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60水質硫化物的測定 碘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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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66.大氣固定污染源 氯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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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67大氣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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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68大氣固定污染源苯胺類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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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70高氯廢水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氯氣校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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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72水質 鄰苯二甲酸二甲(二丁、二辛)脂的測定 液相色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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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73水質 丙烯睛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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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74水質 氯苯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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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xù)監(jiān)測技術規(guī)范(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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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76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xù)監(jiān)測系統(tǒng)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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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77.1水質 二噁英類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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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77.2環(huán)境空氣和廢氣 二噁英類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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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83水質 可吸附有機鹵素(AOX)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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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監(jiān)測技術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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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132高氯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碘化鉀堿性高錳酸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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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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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200水硫化物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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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373固定污染源監(jiān)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guī)范(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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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397固定源廢氣監(jiān)測技術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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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399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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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478水質 多環(huán)芳烴的測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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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484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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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485水質 銅的測定 二乙基 二硫代氨基甲酸鈉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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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486水質 銅的測定 2,9-二甲基-1,10-菲哆啉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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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487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茜素磺酸鋯目視比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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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488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氟試劑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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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493水質 樣品的保存 和管理技術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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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494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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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495水質 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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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01水質 總有機碳的測定 燃燒 氧化-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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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02水質 揮發(fā)酚的測定溴化容 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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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03水質 揮發(fā)酚的測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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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05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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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35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 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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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36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 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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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37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一中和滴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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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47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氣的測定 碘量法(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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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48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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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49環(huán)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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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83環(huán)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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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84環(huán)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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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92水質 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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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97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 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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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01水質 甲醛的測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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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20水質 揮發(fā)性鹵代烴的測定 頂空氣相色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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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21水質 氯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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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29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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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36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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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37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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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39水質揮發(fā)性有機物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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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44環(huán)境空氣 揮發(fā)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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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46環(huán)境空氣和廢氣 氣相和顆粒物中多環(huán)芳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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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47環(huán)境空氣和廢氣 氣相和顆粒物中多環(huán)芳烴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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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48水質 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氣相色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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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65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xù)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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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66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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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67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xù)流動-鹽酸蔡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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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68水質 總氮的測定流動注射-鹽酸蔡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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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70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xù)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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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71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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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73水質 釩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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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75固定污染源排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酸堿滴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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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76.水質 酚類化合物的測定 液液萃取/氣相色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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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86水質 揮發(fā)性有機物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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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88固定污染源廢氣 氟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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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92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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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93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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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94水質 汞、砷、硒、鉍和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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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97水質 丙烯酰胺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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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700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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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715水質 多氯聯(lián)苯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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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716水質 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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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732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fā)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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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733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的揮發(fā)性有機物檢測技術導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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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734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fā)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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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動監(jiān)控管理辦法》(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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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境監(jiān)測管理辦法》( 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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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術語和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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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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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石油化學工業(yè)petroleum chemistry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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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石油餾分、天然氣等為原料,生產有機化學品(參見附錄A)、合成樹脂、合成纖維、合成橡膠等的工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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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石油化學工業(yè)廢水petroleum chemistry industry wastew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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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學工業(y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包括工藝廢水、污染雨水(與工藝廢水混合處理)、生活污水、循環(huán)冷卻水排污水、化學水制水排污水、燕汽發(fā)生器排污水、余熱鍋爐排污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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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工藝廢水process wastew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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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學工業(yè)生產過程中與物料直接接觸后,從各生產設備排出的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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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污染雨水polluted rainw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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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學工業(yè)企業(yè)或生產設施區(qū)域內地面徑流的污染物濃度高于本標準規(guī)定的直接排放限值的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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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廢水集輸系統(tǒng)wastewater olletion and transport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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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廢水收集、儲存、輸送設施的總和,包括地漏、管道、溝、渠、連接井、集水池、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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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排水量efluent volu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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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或生產設施向環(huán)境排放的廢水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不包括熱電站排水、直流冷卻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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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公共污水處理系統(tǒng)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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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并且排水能夠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yè)或機構,包括各種規(guī)模和類型的城鎮(zhèn)污水處理廠、園區(qū)(包括各類工業(yè)園區(qū)、開發(fā)區(qū)、工業(yè)聚集地等)污水處理廠等,其廢水處理程度應達到二級或二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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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直接排放direct discha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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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單位直接向環(huán)境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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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間接排放indirect discha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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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tǒng)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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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廢水有機特征污染物organic characteristic wastewater pollut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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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列出的廢水中的有機污染物。石油化學工業(yè)企業(yè)根據生產過程使用或產生量大于等于10噸/年的原料、產品、副產品和中間產品,對照表3確定企業(yè)排放廢水中應控制的廢水有機特征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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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揮發(fā)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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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guī)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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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非甲烷總烴non-methane hydrocarb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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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規(guī)定的監(jiān)測方法,檢測器有明顯響應的除甲烷外的碳氫化合物的總稱(以碳計)。本標準使用“非甲烷總烴(NMHC)”作為排氣筒和廠界揮發(fā)性有機物排放的綜合控制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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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廢氣有機特征污染物organie charateristic air pollut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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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列出的廢氣中的有機污染物。石油化學工業(yè)企業(yè)根據生產過程使用或產生量大于等于10噸/年的原料、產品、副產品和中間產品,對照表6確定企業(yè)排放廢氣中應控制的廢氣有機特征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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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揮發(fā)性有機液體volatile organic liq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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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能向大氣釋放揮發(fā)性有機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有機液體: (1) 20℃時,揮發(fā)性有機液體的真實蒸氣壓大于0.3kPa;(2) 20℃時,混合物中,真實蒸氣壓大于0.3 kpa的純有機化合物的總濃度等于或者高于20% (重量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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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真實蒸氣壓true vapor pres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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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液體氣化率為零時的蒸氣壓,又稱泡點蒸氣壓,根據GB/T 8017測定的雷德燕氣壓換算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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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泄漏檢測值leakage detection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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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規(guī)定的監(jiān)測方法,檢測儀器探測到的設備(泵、壓縮機等)或管線組件(閥門、法蘭等)泄漏點的揮發(fā)性有機物濃度扣除環(huán)境本底值后的凈值(以碳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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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7工藝加熱爐process he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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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燃料燃燒加熱管內流動的液體或氣體物料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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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空氣氧化反應器air oxidation rea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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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空氣,或空氣和氧氣(氯氣、氨氣)的組合作為氧源的反應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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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序批操作batch op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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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連續(xù)的操作,原料被分批添加進一個化學生產過程單元內進行加工。在此操作中設備是間歇或間斷的運行。原材料的添加和產品的導出不同時發(fā)生在一個序批操作。每個批操作后,到新一批操作之前設備通常是空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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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非正常工況malfunction/ups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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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設施生產工藝參數(shù)不是有計劃地超過裝置設計彈性變化的工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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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排氣筒高度stack he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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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簡出口計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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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標準狀態(tài)standard 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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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 Pa時的狀態(tài)。本標準規(guī)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tài)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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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現(xiàn)有企業(yè)existing fc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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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石油化學工業(yè)企業(yè)或生產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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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新建企業(yè)new fac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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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石油化學工業(yè)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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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企業(yè)邊界enterprise bound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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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學工業(yè)企業(yè)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企業(yè)或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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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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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現(xiàn)有企業(yè)2017年7月1日前仍執(zhí)行現(xiàn)行標準,自2017年7月1日起執(zhí)行表1規(guī)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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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企業(yè)執(zhí)行表1規(guī)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根據環(huán)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fā)密度已經較高、環(huán)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水環(huán)境容量較小、生態(tài)環(huán)境脆弱,容易發(fā)生嚴重水環(huán)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qū),應嚴格控制企業(yè)的污染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qū)的企業(yè)執(zhí)行表2規(guī)定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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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
4.4企業(yè)應根據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副產品,從表3中篩選并上報需要控制的廢水中有機特征污染物的種類及排放濃度限值,經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確認執(zhí)行。
4.5含有鉛、鎘、砷、鎳、汞、鉻的廢水(參見附錄B)應在產生污染物的車間或生產設施進行預處理并達到表1或表2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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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生產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生產設施環(huán)保驗收確定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生產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生產設施環(huán)保驗收確定的水量,須按公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基準水量排放濃度,并與排放限值比較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tǒng)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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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yè)的生產設施同時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yè)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廢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zhí)行排放標準中規(guī)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公式(1) 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
5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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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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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現(xiàn)有企業(yè)2017年7月1日前仍執(zhí)行現(xiàn)行標準,自2017年7月1日起執(zhí)行表4規(guī)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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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企業(yè)執(zhí)行表4規(guī)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5.1.3 根據環(huán)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fā)密度已經較高、環(huán)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huán)境容量較小、生態(tài)環(huán)境脆弱,容易發(fā)生嚴重大氣環(huán)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qū),應嚴格控制企業(yè)的污染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qū)的企業(yè)執(zhí)行表5規(guī)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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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
5.1.4 企業(yè)應根據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副產品,從表6中篩選并上報需要控制的廢氣中有機特征污染物的種類及排放濃度限值,經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確認執(zhí)行。
5.1.5 非焚燒類有機廢氣排放口以實測濃度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焚燒類有機廢氣排放口、工藝加熱爐的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須換算成基準含氧量為3%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并與排放限值比較判定排放是否達標。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按公式(2)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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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揮發(fā)性有機液體儲罐污染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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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新建企業(yè)自2015年7月1日起,現(xiàn)有企業(yè)自2017年7月1日起,執(zhí)行下列揮發(fā)性有機液體儲罐污染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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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儲存真實蒸氣壓≥76.6 kPa的揮發(fā)性有機液體應采用壓力儲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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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儲存真實蒸氣壓≥5.2 kPa但<27.6 kPa的設計容積≥150m3的揮發(fā)性有機液體儲罐,以及儲存真實蒸氣壓≥27.6 kPa但<76.6 kPa的設計容積≥75m3的揮發(fā)性有機液體儲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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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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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采用內浮頂罐;內浮頂罐的浮盤與罐壁之間應采用液體鑲嵌式、機械式鞋形、雙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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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采用外浮頂罐;外浮頂罐的浮盤與罐壁之間應采用雙封式密封,且初級密封采用液體鑲嵌式、機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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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采用固定頂罐,應安裝密閉排氣系統(tǒng)至有機廢氣回收或處理裝置,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表4、表5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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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浮頂罐浮盤上的開口、縫隙密封設施,以及浮盤與罐壁之間的密封設施在工作狀態(tài)應密閉。若檢測到密封設施不能密閉,在不關閉工藝單元的條件下,在15日內進行維修技術上不可行,則可以延遲維修,但不應晚于最近一個停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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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對浮盤的檢查至少每6個月進行一次,每次檢查應記錄浮盤密封設施的狀態(tài),記錄應保存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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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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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新建企業(yè)自2015年7月1日起,現(xiàn)有企業(yè)自2017年7月1日起,執(zhí)行下列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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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揮發(fā)性有機物流經以下設備與管線組件時,應進行泄漏檢測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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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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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壓縮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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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閥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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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或開口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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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法蘭及其他連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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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泄壓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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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其他密封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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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泄漏檢測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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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設備與管線組件的類型,采用不同的泄漏檢測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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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泵、壓縮機、閥門、開口閥或開口管線、氣體/燕氣泄壓設備、取樣連接系統(tǒng)每3個月檢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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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法蘭及其他連接件、其它密封設備每6個月檢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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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對于揮發(fā)性有機物流經的初次開工開始運轉的設備和管線組件,應在開工后30日內對其進行第一次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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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揮發(fā)性有機液體流經的設備和管線組件每周應進行目視觀察,檢查其密封處是否出現(xiàn)滴液跡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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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泄漏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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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xiàn)以下情況,則認定發(fā)生了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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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機氣體和揮發(fā)性有機液體流經的設備與管線組件,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以甲烷或丙烷為校正氣體),泄漏檢測值大于等于2000μmol/m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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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其他揮發(fā)性有機物流經的設備與管線組件,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以甲烷或丙烷為校正體),泄漏檢測值大于等于500μmol/m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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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泄漏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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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當檢測到泄漏時,在可行條件下應盡快維修,一般不晚于發(fā)現(xiàn)泄漏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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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首次(嘗試)維修不應晚于檢測到泄漏后5日。首次嘗試維修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描述的相關措施:擰緊密封螺母或壓蓋、在設計壓力及溫度下密封沖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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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若檢測到泄漏后,在不關閉工藝單元的條件下,在15日內進行維修技術上不可行,則可以延遲維修,但不應晚于最近一個停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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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記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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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檢測應記錄檢測時間、檢測儀器讀數(shù);修復時應記錄修復時間和確認已完成修復的時間,記錄修復后檢測儀器讀數(shù),記錄應保存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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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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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新建企業(yè)自2015年7月1日起,現(xiàn)有企業(yè)自2017年7月1日起,執(zhí)行下列污染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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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廢水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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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苯系物廢水,含表1、表2中所列金屬廢水,含氰化物廢水,設備、管道檢維修過程化學清洗廢水應單獨收集、儲存并進行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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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廢水集輸、儲存和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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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集輸、儲存和處理含揮發(fā)性有機物、惡臭物質的廢水設施應密閉,產生的廢氣應接入有機廢氣回收或處理裝置,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表4、表5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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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揮發(fā)性有機液體傳輸、接駁與分裝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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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fā)性有機液體裝卸棧橋對鐵路罐車、汽車罐車進行裝載,揮發(fā)性有機液體裝卸碼頭對船(駁)進行裝載的設施,以及把揮發(fā)性有機液體分裝到較小容器的分裝設施,應密閉并設置有機廢氣收集、回收或處理裝置,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表4、表5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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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車、船應采用項部浸沒式或底部裝載方式,頂部浸沒式裝載出油口距離罐底高度應小于20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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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部裝油結束并斷開快接頭時,油品滴酒量不應超過10 mL,滴灑量取連續(xù)3次斷開操作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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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有機廢氣收集、傳輸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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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機廢氣應接入有機廢氣回收或處理裝置,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表4、表5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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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空氣氧化(氧氯化、氨氧化)反應器產生的含揮發(fā)性有機物尾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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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序批式反應器原料裝填過程、氣相空間保護氣置換過程、反應器升溫過程和反應器清洗過程排出的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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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有機固體物料氣體輸送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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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用于含揮發(fā)性有機物容器真空保持的真空泵排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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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非正常工況下,生產設備通過安全閥排出的含揮發(fā)性有機物的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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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生產裝置、設備開停工過程不滿足本標準要求的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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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廢氣收集、傳輸設施的設置和操作條件應保證被收集的有機氣體不通過收集、傳輸設施的開口向大氣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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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火炬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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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采取措施回收排入火炬系統(tǒng)的氣體和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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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任何時候,揮發(fā)性有機物和惡臭物質進入火炬都應能點燃并充分燃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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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應連續(xù)監(jiān)測、記錄引燃設施和火炬的工作狀態(tài)(火炬氣流量、火炬頭溫度、火種氣流量、火種溫度等),并保存記錄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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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采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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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含揮發(fā)性有機物、惡臭物質的物料,其采樣口應采用密閉采樣或等效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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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檢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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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輸送、儲存、處理含揮發(fā)性有機物、惡臭物質的生產設施,以及水、大氣、固體廢物污染控制設施在檢維修時清掃氣應接入有機廢氣回收或處理裝置,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表4、表5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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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廢氣收集、處理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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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需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tǒng)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排氣通高度應按環(huán)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且至少不低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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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廠界及周邊污染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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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企業(yè)邊界任何1小時大氣污染物平均濃度執(zhí)行表7規(guī)定的限值
5.5.2 在現(xiàn)有企業(y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環(huán)保驗收后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jiān)管的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y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qū)域環(huán)境質量進行監(jiān)控。建設項目的具體監(jiān)控范圍為環(huán)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周圍敏感區(qū)域;未進行過環(huán)境影響評價的現(xiàn)有企業(yè),監(jiān)控范圍由負責監(jiān)管的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企業(yè)排污特點和規(guī)律及當?shù)刈匀?、氣象條件等因素,參照相關環(huán)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確定。地方政府應對本轄區(qū)環(huán)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確保環(huán)境狀況符合環(huán)境質量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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